//阅读提示//

公司签发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未能按时承兑。出票方和承兑方约定延期对付的同时,加入了担保方,对出票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该担保方在提供担保责任时,未能提供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由此,该担保是否有效?担保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裁判摘要//

担保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属于免于决议的例外情形。

//案情介绍//

一、

2021年6月30日,璟X公司签发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出票人和承兑人为璟X公司,收票人为XX明德机电公司,票面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9日,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二、2021年11月19日,明德机电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鸿X公司。鸿X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提示付款,于当日遭到拒付。

三、

2022年3月9日,持票人鸿X公司与承兑人璟X公司、保证人X创西南公司达成《商票兑付延期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商票的兑付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22日,璟X公司向鸿X公司完成线下兑付,同时璟X公司向鸿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为17000余元;并相应约定违约责任。X创西南公司对璟X公司的对付义务、支付义务、违约金及损失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穿透多层股权结构,X创西南公司最终实质控制璟X公司100%股权。

五、鸿X公司诉请璟X公司对付商票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诉讼X创西南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创西南公司变成,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并未出具公司决议,该担保无效。

:本案截取自(2022)渝05民终5682号案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创西南公司对璟X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经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一审二审关于担保的意见一致,认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也就是说,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下,这个公司系其法人股东的全资子公司,那么该法人股东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公司决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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