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讼保全保险,解封反担保(全国承保)-保险公司担保
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什么是诉讼保全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指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以保单的形式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经常有律所的合伙人问我,律所可以直接联系保险公司来买诉讼保全保险,通过保险经纪人来买有什么优势?我的回答是,优势非常明显,一是我们可以帮助律师做产品服务对比,从而选择一款适合律师案件的产品;二是可以节约律师的时间,因为我们一直在对接保险公司,这对于时间非常宝贵的律师而言也是非常便捷的。
与诉讼保全相对立的,就是解除诉讼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除出现一些法定情形外,例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诉前保全后当事人未起诉,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等,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保险公司提供保函应属于第三人信用担保。 可见,解除保全也需要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担保,俗称“解封反担保”。
那么,诉讼保全担保与解除保全担保,两者究竟有何不同?
(1)两者的申请主体不同。
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大部分为案件的原告;“解封反担保”的申请主体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大部分为案件的被告。
(2)担保范围不同。
诉责险承保的是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的损失一般为存贷利息差或房屋等财产贬值的损失,担保范围也是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损失而发生赔偿。例如:冻结某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因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只是该公司不能使用100万元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另行融资需要的成本、利息等;解除保全担保(或称反担保)的范围则是就是让被申请人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来替换被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因此担保的是判决书的案款。如果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担保人应在已保全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当于被告把诉讼风险转嫁全了保险公司。例如在上例中,解除保全反担保范围就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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