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项目的前提是担保机构的项目经理经过初步审核,认为客户符合担保机构的业务受理条件。因此,谈到担保业务的受理,必须从担保机构的业务受理条件开始。

为什么要设置业务受理条件?为了明确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公司职能,规范业务行为,应当设置业务受理条件。业务受理条件,取决于担保机构的注册地和经营范围、成立宗旨、风险控制考量等多种因素。例如,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多半为了履行当地政府扶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有可能将外地企业排除在外;有的担保机构从企业发展周期判断,不愿意为成立时间不足一定期限的企业提供担保;等等。业务受理条件的设置,需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当地的环境和本企业的实际综合考虑,并可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制定适合自身的业务受理规则:

一、内外有别原则

担保机构对外公布的业务受理条件,为形式要件,可适当宽松,门槛切忌太高,以免使得潜在的客户望而却步。有些股东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硬性要求,如注册地,可以事先明确告知;有些模棱两可的经济指标要求,则可以适当放宽,以便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担保机构的内部业务受理条件,为实质要件,应严格把握,并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平衡,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内部受理条件通过制度确立,好处是事先明确,容易把握,缺点是过于死板,导致本本主义;内部受理条件无明确规定,靠项目经理、企业文化和评审制度逐个审核把关,好处是可以非常灵活、量体裁衣,缺点是无章可循、占用内部评审资源。

二、适时调整原则

市场敏感性和高度灵活性为担保机构胜出银行的重要一面,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不能一成不变,而应综合各种情况适时调整,否则容易脱离市场、固步自封。曾经有家大型国有银行打算与担保机构合作,但由于其内部的业务受理系统无法调整,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在其他银行能获得贷款,却怎么也通过不了该银行的业务受理系统,据说而该银行要对系统进行调整很难,而该系统为20世纪90年代建立,至今仍未作任何调整,最终导致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无法顺利开展。这种情况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却是活生生的现实。

三、客户培育原则

由于担保机构人员不足、完成经济指标任务艰巨以及项目经理个人偏好等多方面原因,不少担保机构把本来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拒之门外。担保机构的客户与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银行只能是锦上添花,担保机构还要雪中送炭。中小企业在成长阶段,所需资金有限,资信情况也一般,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帮助和扶持,在能够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以选择性地给予支持。因为哪怕今天只有数十万的资金需求,也有可能过几年出现数千万的资金缺口。和中小企业一起成长,担保机构才能获得客户的真正感激和信任,还可以年复一年地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直到最终上市。建立良好感情的客户才是真正的客户,也是最为忠实的客户。

四、登记优先原则

为了避免数个部门或者项目经理之间重复受理项目,同时解决项目资源分配冲突,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登记(申报)优先规则,即当两个以上部门或项目经理受理了同一项申请时,应当按照登记或申报的先后顺序确定项目资源分配。虽然先受理项目,但没有及时登记或申报的,不能优先于已经登记或申报的部门或项目经理获得项目资源。虽经登记或申报,但由于笔误等原因导致项目名称登记或申报错误的,也不能依据登记获得优先分配项目的权利。这种规则有些类似于《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虽然在实质上可能对某些部门或个人有失公平,但对整个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五、前置审查原则

为提高项目受理质量,避免浪费担保机构宝贵的人力、物力资源,应当确立项目受理前置审查规则,受理审查职责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通过前期项目收集的基本信息判断,筛查项目、判断风险,从而将一些质量差、风险大的项目先行排除在外。必要时,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可申请律师或法务提前介入,预先上会审议等,从而最大限度地将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前面。

摘自金振朝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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