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公司与互联网金融
如果一个债权存在多个第三人的担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担保】,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形下,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对于【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这个问题,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民法典》之前,这个问题还曾一度被学界称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迷”。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终于揭开谜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近两年的实务中,仍有不少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另外,担保人之间是否需要事先约定互相追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一、规则变迁
原《担保法》:共同
保证
可追偿
根据原《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了责任,不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还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
混合担保
可追偿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曾规定,对于第三人提供的混合担保,没有明确约定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物权法》对于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追偿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债权既有人保(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物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物权法》仅规定,在混合担保下,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然后就没有了下文。没有继续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是否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自此,分歧再起。否定说认为,没有继续明确,意味着排除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而肯定说认为,没有明确禁止意味着可以追偿,这属于是法律漏洞。
《九民纪要》:仅涉及混合担保,原则上不可追偿
由于《物权法》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使得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发布的《九民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予以明确。
《九民纪要》56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也即是,除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外,担保人之间不能进行追偿。
二、《担保制度解释》:仅三种情形可追偿,且适用所有担保类型
但不论是《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解决的都仅仅是混合担保情况下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的问题,没有涉及多个保证人或多个设定物保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民法典》同步施行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不再局限于混合担保,对担保人之间的相互分担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终于揭开谜底,解决了长久以来担保制度中的这个重大分歧。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实际上是综合了之前的两种不同观点,采取了折中的态度。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如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一种情形,约定相互追偿
。
如果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份额分担。
第二种情形,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
担保人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可以互相追偿或分担,但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三种情形,同一合同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
虽然共同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除前述情形外,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实务中情况复杂多样,在“非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是否需要事先约定互相追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并非约定了互相追偿就一定有利于每一个担保人。
本文作者:薛晶
薛晶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商务师、证券 基金等从业资格。
16年律师执业经验,多年企业综合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经验,曾任某地产集团高管及子公司总经理,善于把控企业运营整体风险。在公司治理及合规管理、并购重组、股权投融资、股权设计及股权激励、破产清算、私募信托、民商事争议解决、财税金融、涉金融犯罪等相关诉讼和非诉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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