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笔者这么多年来的经历,我清楚的体会到,不管在什么类型的企业,无论企业的老板重不重视财务,但作为将财务视为终生职业的我们不得不以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制度的政策与程序,特别是构建以资金管理以及风险管控作为已任,不然我们要么作不下去,即使想作也作不长久,因为我们每时每刻无不处于风口浪尖中……

实事求是的讲,在中国众多的民营企业,许多企业的资金管理都存在问题,特别是以抽逃注册资金、贷转借的资金和无偿占用的资金的乱象,在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已达到了违法乱纪的地步,本人试图以一个亲历者的身份向各位财务同仁及企业主分享,如何不改变企业的基本结构及业务体系的前提下,避免及防范这三类问题滋生的风险.

一、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1、中国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制

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股东应对注册资本的到位承担法定职责,公司制企业之所以承担有限责任,那就是对出资额负责,出资额不到位,后续如企业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股东对出资额有追缴义务。

2、目前存在的乱象

中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基本全到位的不多,抽逃注册资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资人"力不能及"的条件下,"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地借款注册公司,注册完毕即把注册资金转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澜,开展"垫付注册资金"注册公司的优惠服务,注册完毕也随即把垫付的注册资金抽走,使新注册的公司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

3、企业注册不到位的风险列举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最低处罚不低于10000元。

(2)刑事责任。依据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财务账簿留下无法自圆其法的隐患

1、在账上出现是大额的股东其他应收款

由于抽逃注册资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整数转走",如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注册完毕后的几天之中这一笔钱就划走,账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财务人员往往只能处成对股东其他应收款,如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借钱不还,无偿占用了公司的资金,那这笔资金所对应的利息是需要交纳地增值税的,另外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笔借款如超一年无收回,将视作给股东分配了利润,需交纳20%的个税。

2、在账上出现了大理的预付账款

由于抽逃注册资金基本是中介公司,这些钱是需要付出高额的利息成本的,于是股东们经常采用的一招,是找一个能将钱还给中介公司的第三方将钱付出去,名义为采购货行,但是不会收到存货对及发票,预付账款长期挂账,而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如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是需要转作其他应收款的,如转作其他应收款,那一系列的问题都出来了,企业提不提减值损失,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诉讼式的催款等等

3,对外投资-只见投资,不见收益,如同投资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没有发生过一样,

4、企业明明对外有借款,但对外有融资。

由于资本并没有到位,企业的经营将无米下锅,为了维系经营,那企业只能对外借款了,借款就必须有利息支出,而这些利息支出,按现行的税法是很难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了,无形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5、规范建议:对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要分具体情况作如何处理。

(1)有资金周转能力或融资能力的公司,要先把抽逃的注册资金还回来。这钱就是借来的,补足抽逃的注册资金,你承担的顶多也就是个利息成本,而不是高额的惩罚。

(2)没有资金运作能力的公司,尤其是让中介垫资注册的空壳公司,要想规避风险,只能"另大锣鼓重开张"了——注销空壳公司(若不注销对法人代表有不良影响),重新量力而行地注册一个新公司。这个新公司的注册资金要真实,不然你还会有无尽的麻烦。

(3)股东化整为零将钱货分次到位,以减少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对年未没收回的与企业签一个正式的协议,约定还款日期,资金成本,该付利息付利息,这样无偿占用资金的嫌疑将大为减轻,个税的风险会减少。

(4)有计划的将股东个人资产,如车辆,房产可转入到企业,这样一方面可减少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金额,另一方面围绕资产有关的支出也可以在企业中列支,可一定程度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贷转

借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1、

贷转

借资金产生的原因及其成因分析。

贷转借资金是指一家企业从银行贷出款项后,再转手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资金。银行放款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企业都能从银行弄到贷款。于是在我国的企业群体中,就出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贷转借"现象:有条件贷款的企业,从银行把款贷出来,再转手放给没有条件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使用

(1)母子公司:大多数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并且,他们转贷的利息不加价,银行给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给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还有子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这个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集团公司中。

(2)有实质关系,但没有形成企业集团,如股东的另一家企业,或股东家属控制的一家企业,一家企业贷款,转借给相关企业

2、现行税法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集团内公司的统借统还,无需交纳增值税的,但受限于债资比这个借款天花板的约束,但同时必须作到分开核算,每笔核对,在此不再展开。

对虽有实质关系,但没有形成集团制企业,一家企业贷款,转给另一家使用,无论是否加收利息成本,贷款方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然后向转借企业收取利息,我们姑且不讨论,贷款企业转贷是否具有资格的问题,仅从转贷的业务来说,贷款企业收取的金融机构利息为增值税普通发标,向转贷企业收取利息也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的税额无法扣除,哪怕利息不加成 ,这中间6%的成本是人为加上的,对一个需要贷款运营的企业,这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3、应对之道—釜底抽薪改作供应链融资

将需要资金需求的企业的上游转给能融资的企业,也就是插入资金需求方的供应链体系代为采购,然后将采购的商品、劳务及服务销售给资金需求方,将所收的资金成本加入采购价中,形成应收应付的关系,如应付款在约定期间未收回,再收资本占用费。

这样作的会达到明显的几个好处,一是利息成本商品化,服务成本化,增值税无损失,二是由于能融资的企业借款转作了销售收入,会增加企业的收入,当然与收入有关的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等均得到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基数的扩大,对企业税收成本的较低能起到明显的作用,三,由于收入及成本的加大,会无相对地对相关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存货的周转率,运营周期会起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作用,报表结构的优化,更有利于融资 四,对于母子公司而言,内部关联方往来会随着合并报表的编制自动合并抵销,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这个主要的指标。五,特别是不再受限于债资比这个天花板的约束,使企业正常的资金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综上所述,供应链融资是一个目前能找到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一个多赢的局面,需要我们放下包袱,开动机器。

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三、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

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

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增值税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4)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

2、应对之策—书面化,内部审批公开化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需签正式的协议,经过各自的董事会审批。

(2)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资本化,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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