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发问,让保险公司通过假代偿等手段坑害借款人的行为彻底暴露-假保险公司
对于被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发问的
“你方具体是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代偿的?能否具体说一下?”这一问题,原告
某某财险揭阳市分公司
的回答是:“在某某银行汕头分行的告知下
转账
还款给某某银行。”
顺着原告的这一回答,李大贺律师补充发问:“转账凭证,原告能否向法庭展示?让审判人员和被告看一看这个转账凭证具体什么情况。”
原告回答:“
今天无法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
。”
原告的这一回答,充分证明原告在通过伪造
《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代偿债务通知书》等纯主观陈述性证据材料、虚构代偿事实、捏造追偿权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原因除了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所反映的相关问题之外,还在于:
(一)原告的起诉时间是在2023年1月5日,起诉时已经提交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代偿债务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唯独没有相关的转账凭证;
(二)审判机关对本案早已在2023年2月24日指定了15天的举证期限,作为名义上专业、负责的原告不会不知道举证期限的重要性,但是原告显然早已经错过了举证期限;
(三)本案于2023年6月30开庭,原告在举证环节就法庭讯问的“原告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这一问题的回答干脆利落:“没有。”
(四)从原告起诉到本案于2023年6月30日开庭,时间长达五个月另二十五天,结合上述三项事实,可知原告
并非
“今天”无法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而是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
,因为已经代偿、银行转账、有转账凭证三项事实系原告通过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的,
根本不存在相应的转账凭证
。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问情况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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