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瑜观察丨经典「债权债务」案例评析-公司债务法律意见书
01
离婚夫妻的债务分割
案情介绍: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兴瑜点评:
本案解析的焦点
:是乙是否有偿还该银行贷款义务?
根据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并且也可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本案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02
关联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A德公司与XX国际设立B山庄公司。2014年C集团为建业公司的1.5亿贷款提供担保,A德公司提供反担保。C集团履行了担保责任,但A德公司仍有93,138,320元反担保责任未履行。2015年1月,A公司与XX国际将其持有的B山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于某。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A德公司将7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B山庄公司,但B山庄公司不能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其已付款。C集团认为上述A德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山庄公司的行为,构成关联公司间的不当交易,系A德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转移公司资产,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德公司和B山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兴瑜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涉交易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不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在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内,A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樊某、于某,B山庄公司为樊某、于某通过A德公司和XX国际公司间接控制,B山庄公司与A德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关联交易。
因本案中B山庄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向A德公司支付了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案涉土地使用权交易构成不当关联交易,损害了A德公司的利益,并且在A德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也损害了该公司债权人C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如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转移资产,则该关联公司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应判令A德公司赔偿C集团公司,B山庄公司在其虚构已付但实际并未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3
欠钱的人去世了,家人一定要偿还他的债务吗
案情介绍:
2018年儿子刘某意外死亡,由于刘某尚未结婚,无子女、无配偶,加上在他去世之前其母亲已经离世,父亲刘某某则成了儿子刘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儿子刘某生前没有积蓄,没有车辆,仅留下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还有按揭款没有清偿。儿子过世后,父亲刘某某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了儿子留下的经济适用房,代儿子还清了所有的房屋贷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本以为日子会就此平静地过下去,没想到儿子刘某的生前好友张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刘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清偿儿子刘某生前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0万元。
父亲刘某某觉得非常委屈,一是儿子已经过世,人死如灯灭,儿子生前所欠的债务还需要自己来清偿吗?二是自己继承儿子刘某的房产并非没有付出,自己还为儿子刘某清偿了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本息,儿子刘某的生前好友张某怎么有权利要求法院处理该套住房?
兴瑜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
:父亲刘某某是否需要为去世的儿子刘某清偿债务?如果需要清偿债务,父亲刘某某又应该为儿子刘某清偿多少债务?
本案中,儿子刘某法律上称之为被继承人,其父亲刘某某法律上称之为继承人,儿子刘某生前的借款法律上称之为债务。儿子刘某因为没有配偶和子女,加上母亲已经过世,父亲刘某某就成了他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由父亲刘某某来继承刘某遗留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遗产需要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所清偿的税款和债务并非没有限额,而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继承人偿还
,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父债子偿不同。
本案判决的前提应先要确认张某债权的合法性,即确认儿子刘某生前是否确实向其借款,然后再来处理儿子刘某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
。并非儿子刘某所遗留的债务全部都要由父亲刘某某来偿还,继承的遗产需要扣除父亲刘某某代儿子刘某所清偿的房屋贷款,剩余部分才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对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父亲刘某某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04
对案例思考启发
1、有关逃避债务给予的警示:
A、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极有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行为,并且其手段极为隐蔽。特别是公司股东利用不当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更是不易发现。对此,债权人应当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
B、
当利用不当关联交易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之后,债权人如何证明不当关联交易,使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不当交易过程中通常会伪造交易文件,欠缺支付对价的凭证,因此债权人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交易真实性的证明,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C、
第三人不要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需就其帮助转移财产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原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18《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体现出新的审判原则:共债共签原则、家庭日常生活原则、共同意思原则、共同生产经营原则。这些原则对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3、
继承遗产前先要搞清楚被继承人生前有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如果有债务而且是债务大于可继承的财产,那么继承人可以选择不继承财产,不继承财产自然也就不需要清偿债务,放弃继承后遗产将直接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不足部分家人也无需再承担清偿义务,至此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如果遗产价值大于债务,那么可以选择继承遗产,但被继承人遗留下的税款和债务是需要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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