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钢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高赫男先生和王志成先生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当前市场发展趋势与实际经营
需求做出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进行部分股权收购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长华宋靖雁邱靖之
2016年 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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