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忠方法之基金超额管理费的节税方法-基金收益纳税
01
超额管理费释义
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一般是GP,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这块超额收益通常被称为超额管理费。
02
纳税策划理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如果不进行合理税收规划,会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一)案例:
甲为募集一个亿设立的甲有限合伙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GP除了获得基本业绩报酬外,还可以获得基金额度的20%的超额管理费2000万(不含税)。
(二)纳税策划前后增值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甲公司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超额管理费作为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服务应纳增值税=2000*6%=120(万)
(2)实施策划
节税思路:对于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超额管理费,若理解为直接收费服务,就会涉及金融服务中增值税;若理解为投资收益,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结果,显然界定为投资收益非常有利于企业的节税。
具体操作:甲和乙签订合同和协议之时,对于所获收益内容,界定为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产生的收益分红,这样就不会涉及增值税,而不再表述为提供收费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3)策划后计算应交税
甲公司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超额管理费作为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甲公司策划前应交增值税=120万元,策划后应交增值税=0万元,节税金额=120-0=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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