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保险利益时该如何处理-公司财产险投保原则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指合法的经济利益。利益的范围要大于权利的范围。该利益不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基础
保险利益
二、如何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判断主体是被保险人,判断时点:在事故发生时。如果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则可以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如果不具有,则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三、对同一保险标的上保险利益的规范模式
1、 以江苏高院和山东高院为代表的具体问题模式 针对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江苏高院规定车辆借用人对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在发生事故时可以要求赔偿。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基于挂靠关系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山东高院规定非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基于挂靠、租赁、保管等合同享有对保险标的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进行投保后,在事故发生时 是享有保险利益。
2、以广东高院为主的列举模式,即对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列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4 号)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3、以福建省高院为主的问题模式和列举模式的合二为一模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1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权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所有权;(二)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四)占有;(五)合同债权;(六)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性质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
2
条规定:“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款项付清前卖 方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购车的情况下,挂靠人、买方、承租人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挂靠人、卖方或出租人对车辆享有运营利益或使用利益,则其对车辆亦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其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
4、以浙江省高院为主的三合一模式即综合模式
浙江省高院对保险利益具有如下特色规定:
首先:认定保险利益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合法,第二可确定;第三可用货币衡量。
其次、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必然导致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最后、三种保险利益类型。
第一、既有利益
包括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利益; 物权存在瑕疵,事故发生时不存在瑕疵,依然享有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对其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所享有的利益。
财产合法占有人基于占有享有的利益;占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也是享有的保险利益的。
财产经营管理人基于经营管理财产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期待利益 基于既有权未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须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第三、责任利益 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认定
1、既有利益
1.1 所有权人与风险承担者不一致时以谁为保险利益主体
形式说:所有权人是保险利益之享有人,,风险承担人因不具有所有权不是保险利益主体,但可针对该保险标的投保其他保险。
经济学说:谁是经济利益的受害人,谁就是保险利益主体。
1.2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与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之关系
第一、所有权保险利益基于保险标的的价值;抵押权人保险利益基于债权数额。
第二、抵押物毁损灭失,在抵押权数额≤抵押物标的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在抵押权数额≥标的物价值,无法全部实现抵押权的,可以就未实现部分主张保险利益。
1.3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因认定恶意存在客观难度,故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具有保险利益。
1.4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公司财产主体是公司,基于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股东对公司财产不享有保险利益。
2、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将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有确实可获得实现的“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为依据,若仅是希望或凭空的期待,在 “法律”上为不确定的,则不得为保险利益。
3、债权利益
债权人基于有效合同对债权本身当然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信用保险合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对该担保物具有保险利益;⑦ 债权人的债务无担保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无保险利益。
4、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五、在实践中法院对保险利益适用的尺度
1、从保险行业发展角度讲,保险利益是保险产品开发、创新的基础,故应从宽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行业的产品、创新予以肯定。
2、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角度讲,保险利益有无与大小,直接决定被保险人能不能理赔、理赔多少,涉及到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事情。
3、在从宽适用保险利益的同时,应注重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严格禁止通过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
六、保险竞合的处理
1、责任保险与损失保险竟合时。
被保险人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先让损失保险赔偿后,因存在第三方,故财产损失可以向责任保险及侵权人或违约方行使代为求偿权,进行追偿。如果选择先让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则责任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就剩余部分可以再要求损失保险赔偿。
2、财产损失险与抵押物信用保险竞合的,应由财产损失险的保险人承担最后责任。
根据物权追及效力,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其获得的赔偿数额仍应作为抵押的财产,对尚未履行的债权继续提供担保。因此,抵押物丧失后,抵押物所有权人获得的保险金仍应作为抵押物权人的担保物。因抵押物消灭导致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抵押权人的保险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在其履行范围内 对财产损失险的保险金进行追偿。
本篇文章为学习心得,文章大部分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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