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性委托一一“套路贷”的常用手法-担保公司委托贷款
担保性委托是由债务人预先授权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控制的受托人办理出售房产等财产的所有相关手续,并办理委托公证,债权人从而获得单方独立出售房产的权利,用以担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
担保性委托与一般委托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性”,即委托公证书主要目的是用于担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属于真实意思与意思外观表现不一致的法律行为。
担保性委托肯定是全委托,其委托权限表现为授权卖房、抵押、解押等形式。担保性委在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委托书中完全不体现委托书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与委托书的生效及使用没有形式上的联系,债权人单方即可处分不动产,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
担保性委托是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存在争议;担保性委托可能导致流质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性委托的出现、扩散与诉讼慢、执行难也有关系。
保险委托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是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禁止的行为。几年前,北京、上海等地泛滥的的“以房养老”诈骗、非法集资案件中使用了担保性委托书,导致许多老人房屋被卖、流落街头,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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