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渝02执异99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Y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J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K建材有限公司、牟*兴、牟*庆、张*旭、张*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琼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琼对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重庆Y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J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K建材有限公司、牟*兴、牟*庆、张*旭、张*琼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渝仲字第4498号仲裁裁决,裁决:

(一)被申请人重庆市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重庆Y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5405.83元,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1日起以77237.0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以382432.6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以5736.0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重庆市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重庆Y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400元;

(三)被申请人牟*兴、张*琼、牟*庆、张*旭就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款项及本案仲裁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重庆市J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K建材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裁决款项中388168.76元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自2021年5月27日起以382432.6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以5736.0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第(二)项裁决款项及本案仲裁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人重庆Y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J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2处不动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代偿款388168.76元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自2021年5月27日起以382432.6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以5736.0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第(二)项裁决款项及本案仲裁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申请人重庆Y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以(2022)渝02执696号案件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0日,法院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异议人张*琼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法院裁判】

驳回异议人张*琼的异议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异议人张*琼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抵押物仅仅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在将来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障性措施,并非执行过程中的优先执行对象,异议人张*琼主张应优先执行案涉的抵押房产,既不符合便捷、高效、节约的执行原则,更无法律依据。因此,异议人张*琼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措施是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为实现执行文书所规定的内容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法律明文规定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各国对执行措施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的‬执行措施包括: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3)强制被申请人交付由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4)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6)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财产保全与执行查封是前后衔接关系,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所不同的是前者要提供担保,而后者无须提供担保。

如果担保公司在诉讼追偿中没有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可能会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到时再要保全被告名下已转移的财产难如登天。

除此外,对于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的财产也要申请财产保全。很多担保公司人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对于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的财产就没有必要进行保全。这是混淆了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处置权,前者是实体权利,后者是程序权利。一旦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则需要优先权法院与受封法院进行协调,其他债权人如果故意使坏或者有所企图,可能采取执行异议等方式拖延抵押财产的出质,导致执行拍卖旷日持久,久则生变。

因此,担保公司也要牢记,凡启动司法追偿,必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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