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千防万防 家贼难防

一担保公司员工

骗取客户车贷资金

将自己送进监狱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罗某欲为儿子购买一辆牧马人二手车,通过介绍与福建某担保公司签订了《汽车代办咨询业务协议》:由罗某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提供担保。尔后,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即被告人陶某协助罗某办理车贷业务。陶某告诉罗某,根据公司的规定,罗某需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并将工商银行储蓄卡上交公司代为保管,罗某将每月车贷款转入工商银行储蓄卡中,再由公司财务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代还车贷。罗某按照上述要求,将还车贷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交由该公司出纳陈某保管。

2020年2月,陶某得知,罗某欲出售牧马人牌汽车,会将尚未还清的汽车贷款13万余元尾款转入工行储蓄卡中。此时,陶某产生将罗某还车贷尾款占为已有的想法。于是陶某从公司出纳陈某处骗得储蓄卡。

2月25日,罗某将车贷尾款13万余元存入工行储蓄卡,陶某用骗取来的储蓄卡,通过ATM机分三次转出12.5万元,这些资金被陶某用于日常生活和娱乐场所消费等。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陶某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得人民币12.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陶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被告人陶某违法所得12.5万元,返还被害人。

文稿来源:明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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