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开范围。

(一)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解析:

1.税务机关只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任何情况下都不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项业务必须放弃免税权,先征税后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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