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意顺公司与裴有强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1.自2016年8月27日起意顺公司将《通化化工拆除工程合同》及《拆除买卖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全部转移给裴有强,由裴有强依法向通化公司主张合同债权,实现的全部合同债权归裴有强所有。2.双方确认,意顺公司将其合同中的权利转移给裴有强承受,意顺公司退出原合同关系,由裴有强享有意顺公司在原合同中的地位和一切合同权利。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并未载明意顺公司对通化公司享有债权的具体数额。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其1950万元;2.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停工费及其他损失1000万元;3.判令王**忠对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化工公司、王**忠承担。

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案件案由应依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始终坚持以债权转让协议为请求权基础要求另一方当事向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应该按债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转让“合同”中该“合同性质”确定案由。

2、

《债权转让协议书》并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以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此条至为重要)

3、原告基于债权转让关系向被告主张债权,实质是要通过本案行使其债权转让中涉及的“原合同项下”的权利,而该权利依法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需要审查前述合同的效力。但

原告坚持以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本案诉讼,客观上使得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前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换句话讲,法院不再就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原合同”不再审理。但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28号民事裁定书

三次元影像仪

ogp影像测量仪

ogp

影像三次元